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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报送2023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通知

时间:2024-04-16浏览:18设置

各学院、研究所、各直属附属医院:

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,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进一步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,根据《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》(国科办成〔2024〕41号)和《九伊在人线综合永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(试行)》(校办字〔2018〕31号)相关要求,现就开展2023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报告范围

学校各学院、研究所和各直属附属医院中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,均要报送。

二、报告内容

上述各单位要认真总结2023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,形成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(参考格式见附件),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
1. 本单位2023年度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开展的工作,取得的总体成效、主要经验和面临的问题。

2. 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及类型、来源情况。

3. 本单位科技成果以转让、许可和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情况。

4. 本单位推进产学研合作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情况,包括自建、共建研究开发机构、技术转移机构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,签订技术开发合同、技术咨询合同、技术服务合同情况,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。

5. 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,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的分配情况,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、报酬和股权奖励纳税情况等。

6.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及附件,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情况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等。

三、重要指标说明

1. 科技成果转让是指通过所有权转移等转让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。

2. 科技成果许可是指以许可使用等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。

3. 技术作价投资是指以技术折算一定价值对外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,包括以专利作价入股、以技术作价投资创设新公司、以技术作价投资参股公司等方式。

4. 技术开发、咨询、服务项目合同数是指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十章签署的技术开发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数目。

5. 兼职和离岗创业人员是指经单位审批程序批准,在外兼职或进行离岗创业(且保留人事关系)的人员。

6. 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现金收入是指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的现金收入。

四、填报格式

1. 年度报告表内的年、月、日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。

2. 表中本年度没有的数据一律填“0”,文字部分没有的部分填“无”。

五、报送时间

2023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报告请于2024年4月30日前分别报送校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(健行楼五楼)和科技产业处(知行楼A座407室)。纸质版请加盖公章,电子版发送至下列邮箱:

校资产经营公司  联系人:王晓静,电话:65161230, 邮箱: [email protected]

校科技产业处   联系人:臧洪梅,电话:65161053,  邮箱: [email protected]

请各单位高度重视,明确专人,确保按期上报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: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(参考格式).doc 

 

九伊在人线综合永久资产经营公司

2024年4月1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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